为有效清除路面风险隐患
大丰交警常态化开展
酒醉驾查处行动
下面我们就曝光一批
无视交通法规的“酒司机”
案例一
2月22日12时许,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81XXX小型轿车沿斗沙线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/100ml,李某某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,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。
案例二
2月20日13时30分许,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VFXXX号小型轿车沿王大线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6mg/100ml,朱某某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,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。
案例三
2月24日14时20分许, 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8XXXX小型轿车沿王大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8mg/100ml,陈某某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,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。
大家都知道这些
关于酒驾的“雷区”嘛?
酒后找了代驾,
担心代驾找不到停车位,
于是自己先把车挪出停车场,
认为在停车场里挪车不算酒驾
这种想法是错误的!
法律条规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道路”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,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
由此可见,
饮酒后不管是在车道上开车,
还是在停车场挪车,
都算是在道路上行驶,
均可被认定为酒驾,
哪怕只是酒后挪车一米!
前一天喝的酒过了一夜,
为什么还会被查出酒驾,
甚至是醉驾?
是否存在所谓“安全饮酒量”?
当心中招“隔夜酒”“隔餐酒”
涨知识
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率是有限度的,根据人体代谢规律,短时间内是无法将大量酒精有效代谢完毕,从而造成第二天上午体内酒精含量仍然超过法定阈值的情况。
划重点!
酒后驾车
不能以驾驶人的自我感觉
作为评判标准,
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,
而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。
一定要重视起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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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第二天要开车,前一天应该避免大量饮酒,并且预留充分的代谢时间;
如果前一天娱乐活动时间较长,导致休息时间不足,第二天应避免开车,因为酒精对产生疲劳有促进作用,无法保证开车时的状态;
如果前一天出现醉酒情况,建议第二天不要开车。
另外要注意,
酒精的代谢受多重因素影响,
饮酒人个体差异、饮酒量和酒的种类等,
都可能对血液中的酒精阈值和代谢
产生一定的影响,
因此,
切莫轻信所谓“安全饮酒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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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让把酒言欢的“杯聚”
变成交通事故的“悲剧”
一定要注意避开酒驾的“雷区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