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驾“雷区”碰不得,大丰居然还有人在以身试法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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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清除路面风险隐患

大丰交警常态化开展

酒醉驾查处行动

下面我们就曝光一批

无视交通法规的“酒司机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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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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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22日12时许,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81XXX小型轿车沿斗沙线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/100ml,李某某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,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。


案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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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20日13时30分许,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VFXXX号小型轿车沿王大线行驶时,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6mg/100ml,朱某某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,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。


案例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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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24日14时20分许, 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8XXXX小型轿车沿王大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8mg/100ml,陈某某的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,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。

大家都知道这些

关于酒驾“雷区”



酒后找了代驾,

担心代驾找不到停车位,

于是自己先把车挪出停车场,

认为在停车场里挪车不算酒驾

这种想法是错误的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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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条规











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道路”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,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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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可见,

饮酒后不管是在车道上开车,

还是在停车场挪车,

都算是在道路上行驶,

均可被认定为酒驾,

哪怕只是酒后挪车一米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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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一天喝的酒过了一夜,

为什么还会被查出酒驾,

甚至是醉驾?

是否存在所谓“安全饮酒量”?

当心中招“隔夜酒”“隔餐酒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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涨知识














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率是有限度的,根据人体代谢规律,短时间内是无法将大量酒精有效代谢完毕,从而造成第二天上午体内酒精含量仍然超过法定阈值的情况。

  划重点! 

酒后驾车

不能以驾驶人的自我感觉

作为评判标准,

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,

而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。

一定要重视起来!


?

如果第二天要开车,前一天应该避免大量饮酒,并且预留充分的代谢时间;

如果前一天娱乐活动时间较长,导致休息时间不足,第二天应避免开车,因为酒精对产生疲劳有促进作用,无法保证开车时的状态;

?

如果前一天出现醉酒情况,建议第二天不要开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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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要注意,

酒精的代谢受多重因素影响,

饮酒人个体差异、饮酒量和酒的种类等,

都可能对血液中的酒精阈值和代谢

产生一定的影响,

因此,

切莫轻信所谓“安全饮酒量”


莫让把酒言欢的“杯聚”

变成交通事故的“悲剧”

一定要注意避开酒驾的“雷区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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